转自:三门峡发布
渑池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渑征预告〔2025〕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实施渑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渑池县202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研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英豪镇英西村范围内,约2.4697公顷,涉及英西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市政公用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三款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渑池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权属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渑池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22日。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8日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渑征补告〔2025〕第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依据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渑池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研究,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拟征收范围涉及果园乡八里寨村,四至范围:东至八里寨村集体土地;西至八里寨村集体土地;南至八里寨村集体土地;北至八里寨村集体土地,具体范围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81公顷,全部为建设用地(其中工矿用地1.898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22公顷),不涉及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工业项目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征收土地情形。
四、补偿方式和标准
补偿方式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果园乡八里寨村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4.1万元/亩。
(一)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3〕28号)规定执行。
(二)社会保障费用。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3年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92号)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标准为每亩51500元。
(三)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参照“三门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地上附着物标准(三政〔2013〕6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五、安置对象、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安置对象。
安置对象为果园乡八里寨村集体及其成员。
(二)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本次征收土地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本项目用地已落实社保资金并按要求预存入县指定账户。
六、办理补偿登记的时间、地点、方式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逾期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七、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告结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渑池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公告时间: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6月7日。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8日
渑池县人民政府储备用地征收土地预公告(渑征预告〔2025〕第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实施渑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渑池县202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经研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拟征收土地位于英豪镇东马村村、谷水村、西庵头村、英西村、陈村乡朱城村、果园乡南段村村范围内,约0.4750公顷,涉及英豪镇东马村村、谷水村、西庵头村、英西村、陈村乡朱城村、果园乡南段村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
二、征收目的
拟征收土地用于实施新能源建设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第二款用地的征收土地情形。
三、工作安排
(一)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渑池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和权属乡(镇)政府,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开展调查,调查结果应当由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确认,拟征收土地涉及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予以配合。
(二)开展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土地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自然资发〔2023〕66号)要求,渑池县人民政府将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四、其他事项
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公告时间:2025年5月8日至2025年5月22日。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8日
来源:渑池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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