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税务报
吴爽
《大河之水》第21集,网红主播何超在网上直播带货,以全网最低价的优势吸引了许多粉丝购买。新东市税务局风控局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何超的纳税申报有异常,并对何超及其个人工作室进行立案调查。最终,税务部门揭露了何超隐匿个人劳务收入、违规转换收入性质的手法。这一情节不仅呈现了税务稽查的技术手段,也为观众提供了理解税收法治的鲜活案例。
剧情介绍
剧中,网络主播何超为AY珠宝代言,以个人名义与品牌方签订合同,并由品牌方代扣代缴税款。税务部门核查何超与品牌方的财务往来记录发现,何超以个人的红包奖励、交通费等名义向品牌方索要额外的现金收入,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
税务部门进一步调查发现,何超的收入与其直播热度不符。随后,税务部门通过账目分析、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何超为小型供应商推广农产品时,以主动降低销售佣金等理由,未向供应商开具发票,相应佣金收入也没有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何超以个人直播的形式,通过个人工作室及宏绰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何超姐姐何丽)与湙佳公司(主播与供应商间的中介平台)结算“坑位费”,发票由宏绰公司和何超个人工作室分别向湙佳公司开具。税务部门随后对宏绰公司展开调查,发现宏绰公司并未实际开展经营活动,且其上游企业为5家同时注册的公司,均向宏绰公司固定开具300万元的发票,并在收款后扣除2%—3%的金额,直接将剩余钱款打到何超的个人账户。宏绰公司及5家上游企业的实际控制人钟伟承认其策划成立空壳公司拆分何超个人收入,违规转换收入性质。
最终,税务部门判定何超通过将个人收入伪造成公司收入、隐匿个人劳务收入等方式少缴税款,根据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缴何超少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共计2476万元。
风险分析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若主播取得的所得为劳务报酬所得,应由支付方按20%—40%的预扣率预扣预缴,个人在年度终了后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减除20%的费用后,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纳税。若主播取得的所得为经营所得,则适用5%—35%的税率,但应符合“持续经营”“成本真实”等核心要件。
剧中,网络主播何超通过向商家索要额外的现金收入、不开具佣金收入发票的方式,隐匿了个人收入。同时,何超将个人税务事项交由钟伟打理,钟伟通过成立空壳公司,将何超的个人收入违规转换为企业收入,并通过虚开发票等方式帮助何超偷逃税。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例还有不少。近年来,税务部门公布了多起网络主播偷税案件,特别是近期公布的一起重大偷税案件,一家网络主播管理机构(即MCN机构),伙同不法中介虚开、偷税、骗补,并通过设立空壳公司虚开发票1196份,价税合计2.26亿元,为旗下700多名主播偷逃个人所得税3200多万元。同时,公司少缴各项税费合计约2100万元。从曝光的案例可以看到,主播的偷逃税行为,已经从个体违法行为转变为组织化、系统性的违法行为,风险较高。
合规建议
网红主播在享受新业态快速发展带来红利的同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个人若成立工作室,须保证业务的真实性,配备实际办公场地,组建真实工作团队,避免“空壳运营”。此外,个人工作室列支的成本须确保真实合理,避免出现无实际经营痕迹的虚构成本行为。
而对于直播平台、供应商等经营主体,在确保业务真实性的同时,应严格向合作方主播索要发票,避免让其有偷逃税的可乘之机。比如,剧情中部分商家因何超帮扶农业、佣金打折的做法,未向何超索要发票,让何超借机隐匿了个人收入。
网络主播何超逃税案揭示了数字经济下的税务合规要求。对个人而言,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而是要严格依法纳税。对企业而言,不要妄图“钻政策空子”,而应牢固树立“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在“以数治税”时代,唯有诚信纳税,方能守护“大河之水”的清澈长流。(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市北区税务局)
本文刊发于《中国税务报》2025年5月9日B3版。
来源:中国税务报
图片来源:电视剧《大河之水》官方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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