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应时代发展 彰显人性关怀
郝海波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作为确立婚姻关系的核心法律程序,婚姻登记关乎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稳定。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推进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实施婚姻登记“全国通办”、简化婚姻登记证件手续、强化婚姻登记领域诚信建设等方面作出一系列规定,不仅体现了行政法规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更彰显了对群众的深切关怀与对婚姻家庭价值的坚定维护。
强化信息化建设,推动婚姻登记服务现代化。在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化是实现婚姻登记服务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婚姻登记的信息化建设取得积极成效,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全国联网,人脸识别等智能设备得到有效运用。同时,线上预约、材料预审等功能的推出,显著缩短了群众现场办理的时间,使婚姻登记工作更加便捷。在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对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一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库。这为实现婚姻信息的全面、准确管理和共享提供了基础平台。另一方面,《条例》要求,国务院民政部门要会同外交、公安等有关部门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婚姻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安全。通过这种跨部门的信息共享,能够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婚姻信息的及时归集和高效利用,为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及其他政务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同时,《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安全工作。这既落实了地方民政部门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职责,也保障了婚姻登记信息在地方层面的安全存储。
健全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促进家庭和谐稳定。《条例》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提供了全面的支持与规范。第一,《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这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第二,《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并要求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协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这不仅明确了婚姻登记机关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的法定职责,也对构建完善工作机制提出了要求。第三,《条例》强调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等。这就要求民政部门必须加快研究建立婚姻家庭辅导服务标准体系,以及婚姻家庭辅导师相关职业标准规范,提升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标准化、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专业、有效的帮助。
推行婚姻登记“全国通办”,满足人口流动的现实需求。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流动速度加快,人户分离现象日益普遍。为满足人民群众在非户籍地办理婚姻登记的需求,经国务院授权,全国已开展两批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进一步取消了婚姻登记管辖地的限制,实现了婚姻登记的“全国通办”,充分彰显了党和政府对人民群众实际需求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响应。同时,《条例》还取消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的管辖地限制。这为因工作、生活等原因在异地生活的当事人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此外,《条例》还取消了婚姻登记时需持有户口簿的要求,简化了婚姻登记手续。
做好法律衔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结婚、离婚的实体条件作了明确规定。“离婚冷静期”并不是法律概念,只是一种形象的说法。民法典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届满三十日后,当事人方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在登记程序上落实了民法典的此项规定。
《条例》通过一系列改革与完善措施,使婚姻登记工作更加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也为未来婚姻家庭领域的治理提供了更加科学、人性化的制度保障。(作者系北京工业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