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变更工作时间被辞退#,法院判决支付赔偿金5.4万元】李先生认为公司安排其“短期出差”实际上是变更了工作地点,同时公司还擅自改变了工作时间,由于不同意公司的安排,李先生被辞退,双方发生争议。仲裁机构支持李先生,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近日,海淀法院判决公司向李先生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4万元。公司诉称,因合作项目调整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4小时,但相应安排员工上一休一,保障了员工的休息权利;同时,公司合作项目方发生变更,安排员工至项目方短期出差,并非变更工作地点。李先生不服从公司管理,违反公司考勤和正常工作安排,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所以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先生反驳称,自己工作内容是为公司项目提供技术支持,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但公司直接通知自己,工作时间变更为早7时至晚8时,安排上一休一,同时需派驻至外地进行项目合作。李先生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导致其没有正常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而公司所谓“短期出差”,并未说明出差的具体时间,实为变更自己的工作地点,且都未与自己协商一致,因此,自己有理由拒绝公司安排,公司以上述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法院审理指出,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即通知变更李先生的工作时间,未明确期限的“出差”要求,也实为在工作期间内对李先生工作地点的变更,对此,李先生有权以合理理由拒绝公司的变更。因此,在李先生拒绝后,公司未能就出差时间、工作内容等进行进一步沟通,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北京日报 记者 高健 通讯员 陈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