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提问: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十八条规定,】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中国证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人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 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是否说明履行承诺是尼威注入的必要条件?
董秘回答(*ST花王SH603007):
尊敬的股东,您好!公司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HUANG RAN、孙鑫海、朱超、张同意、张澄、左强、上海咨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云峰、芜湖尼威汽车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阕阕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鸠控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天使投资基金有限公司合计购买其所持有的安徽尼威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2,225.6832万元出资额(占其注册资本的55.50%)。之前经过综合分析,产业投资人相关资产注入时间周期较长,不确定性较大,不利于现阶段公司的稳定发展。因此,在园林行业发展遭遇瓶颈,市场空间持续收窄的大环境下,公司引入第三方优质资产能够有助于提升公司盈利能力,稳定上市地位,从根本上保障投资者的核心利益。感谢您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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