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法院官地法庭始终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大格局,深度参与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工作,以“人民法庭+综治中心”的创新模式,为多元解纷注入全新动能。近期,敦化法院官地法庭全程参与指导调解工作,联动多部门成功化解两起土地纠纷,真正实现了群众矛盾纠纷化解“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地”,促使矛盾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2025年4月,官地法庭辖区内两起土地纠纷案件分别由当地派出所和信访部门受理,经初步分析研判后,将案件移交至综治中心。在征得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意向后,综治中心迅速对案件进行登记备案,并立即邀请人民法庭、派出所、司法所、人大代表工作室、村委会等相关部门共同开展会商。各部门群策群力,深入分析案情细节,全面预判潜在风险,为后续调解工作筑牢基础。
在调解过程中,官地法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全程进行指导,同时做好调解不成时现场立案、送达的准备工作,确保纠纷处理的连贯性和高效性,派出所全力维护现场秩序,保障调解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在其中一起涉及离婚后女方土地经营权的纠纷中,当事人李某与前夫王某离婚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问题产生争议。李某称,离婚时双方未对共同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行划分,离婚后王某独自经营土地,拒绝其参与收益分配。调解现场,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官地法庭法官凭借丰富的审判经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条款,结合类似案例,向王某详细解释李某依法应享有的土地权益。同时,“老支书志愿调解队”从当地风俗人情和邻里和谐的角度出发,耐心劝说王某尊重李某的合法权益。经过反复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协议:李某获得原家庭承包土地中30%的经营权,王某需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并支付李某离婚后相应的土地收益补偿款。
另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围绕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归属和折价补偿问题展开。村民赵某与某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期满后,村委会计划重新规划土地用途,要求收回土地。但赵某在承包期内自建了果蔬大棚、灌溉水井等附着物,投入大量资金与人力,认为附着物应归自己所有,村委会若收回土地必须给予合理补偿;村委会则表示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地上附着物处置方式,主张土地及附着物一并收回无需补偿。
调解期间,官地法庭法官援引《民法典》物权编、《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条文,明确赵某自建附着物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时结合类似案例,阐明合同未约定时应遵循公平原则进行补偿。司法所工作人员与“老支书志愿调解队”则从乡村发展大局和村民长远利益出发,协调双方立场。最终,在人大代表工作室的参与下,双方达成一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附着物进行价值鉴定,村委会依据评估结果向赵某支付补偿款,附着物归村委会所有,土地收回工作得以顺利推进。
末端“触角”再延伸一点、联动解纷再深入一步。敦化法院官地法庭通过与综治中心的紧密协作,联动多部门构建起多元解纷机制,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从法院单一办理模式,向综治中心一体化协同办理模式延伸。这一转变实现了纠纷化解从“被动受案”到“主动治理”的跨越,切实推动矛盾纠纷在基层就地化解、从源头化解,为基层社会治理和辖区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郭云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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