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629 证券简称:利通电子 公告编号:2025-019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杨冰先生、施佶先生分别持有公司股份330,750股、1,073,360股,分别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272%、0.4129%;监事夏长征先生先生通过持股平台宜兴利通智巧投资合伙企业间接持有38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470%;高级管理人员钱旭先生直接持有100,000股,通过持股平台宜兴利通智巧投资合伙企业间接持有110,320股,合计持有210,3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809%。杨冰先生、夏长征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施佶先生、钱旭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以及股权激励限售股取得。
● 公司董事杨冰先生、施佶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分别不超过82,600股、268,300股;监事夏长征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95,500股;高级管理人员钱旭先生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数量不超过52,500股。上述董监高计划减持数量均不超过其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的25%,上述减持主体拟减持数量合计不超过498,9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919%,减持价格均不得低于每股9.06元。
●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未来3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股本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上述股份减持价格按减持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受到首次公开发行前所作承诺限制,上述股东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即不得低于9.06元(除权后价格)。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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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杨冰先生、夏长征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施佶先生、钱旭先生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取得以及股权激励限售股取得。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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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由于上述减持主体首次公开发行前做出承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价格为每股19.29 元,公司于2019 年 5 月31 日实施了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实施了2019年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元(含税);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完成2021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1.3亿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3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 股。由此计算此次减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13.32元。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实施了2022年度权益分派,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82亿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4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25,480万股。由此计算此次减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9.34元;公司于2023年12月6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403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由25,480万变更为25,883万,由此计算减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9.19元;公司于2024年6月7日实施了2023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由此计算减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9.10元;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向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110万股限制性股票,并取得其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注册资本由25,883万变更为25,993万。由此计算此次减持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股9.06元。
注2:根据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六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故施佶先生、钱旭先生的股权激励限售股计入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施佶、杨冰承诺:
(1)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3)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按照原任期遵守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2、公司监事夏长征、高管钱旭均通过持股平台宜兴利通智巧投资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股东宜兴利通智巧投资合伙企业在利通电子股票上市前曾公开作出以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合伙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存在不确定性风险,本次减持计划人员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决定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减持期间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