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从初次审议到正式施行,历时近3年,作为我国首部全面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的法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也为深化农村改革、推进乡村振兴提供了制度保障,标志着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迈入法治化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深入推进,集体经济组织的身份模糊、权责不清等问题愈发凸显。制定该法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行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促进共同富裕。
此次施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共八章六十七条,聚焦四大核心领域,分别为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细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监管与收益分配以及相关政策支持体系。其中,赋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资格,允许其依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但不适用有关破产法律的规定,确保集体资产安全;严禁以婚姻状况剥夺妇女集体收益分配权,明确“外嫁女”“离婚妇女”等群体权益受法律刚性保护;土地政策向农村倾斜,村庄规划需预留集体产业用地,土地整理收益优先用于乡村振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施行,不仅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关键一步,更是打破城乡融合壁垒,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的制度基石。随着该法的落地,农村集体经济的市场活力将进一步释放,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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