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市场监管新闻网
4月24日,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江苏)获悉,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了一起商家违法售卖过期药品的案件。
2025年2月19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灌云县下车镇仲集村仲集庄11号的江苏国瑞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灌云仲集药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药店北侧货架上发现一盒超过有效期的英太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50mg30粒 ,产品批号2302071,生产日期:2023年2月7日,有效期至2025年2月6日,打开后内有2板20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60217,上市许可持有人及生产企业名称:药大制药有限公司,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
记者了解到,当事人销售的英太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是从总公司江苏国瑞堂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2023年3月7日进货。当事人以购进价格15.8元/盒一共购进10盒,以销售价格22元/盒放于经营场所对外销售。
调查中,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称缺少的1板是自己吃的,剩下的2板药准备以7元/板的价格售出,其余同批次的英太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在过期前已销售。截至案发,店内最后1盒英太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还剩余2板20粒,当事人公司未建立销售台账,以上药品在达到有效期以后均未发现有销售的情况。以现场查获的数量计算,盒内剩余2板的货值金额为2板*7元/板=14元。剩余药品在达到有效期以后均未发现有销售的情况,故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经灌云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英太青双氯芬酸钠缓释胶囊1盒(剩余2板),并处罚款8000元。
作者 | 中国市场监管报记者 祝富 通讯员 刘星宇
编辑 | 熊柳欣
审核 | 沈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