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还是偷拍?女教师怒斥摄影师引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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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8 13:12:15

4月15日,一名语文教师张女士在社交平台上曝光,称在上海安福路街头遭遇街拍摄影师未经她的允许对其进行拍摄。

曝光的视频中,张女士说,“这么大年纪天天在街上偷拍,也不做点正事!”并称,“路上经过的任何一个人,你没有权利拍她。”张女士同时表示,自己的本职工作是语文老师,平常性格还是挺好的,当天是真的被气到了。“那个老头拍了好多女生,包括我自己,我后面就盯着他全删掉了”。张女士表示,对方拍摄的机位是略微低下去的,腿下面这个部位很容易走光,这种拍法明显就是一种冒犯。张女士说,自己以教师和女性双重身份,呼吁公众重视公共场合拍摄伦理,遭遇侵权时果断发声抵制。

相关视频在网上传开后,有网友力挺女教师,认为街拍不是“想拍就拍”,至少要取得被拍摄者的同意,否则就是偷拍;也有网友认为只要不损害被拍者形象、不做商业用途,街拍无可非议。“街拍就是要自然、动人的瞬间,不可能提前打招呼,如果被拍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删掉就可以了。”

对此,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认为,拍摄者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隐私权、肖像权等,如报警可能会受到治安处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拍摄者未经张女士允许,以低角度拍摄属于侵扰他人私密空间、活动的行为,涉嫌侵犯张女士的隐私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拍摄者未经张女士的同意,擅自拍摄并可能后续使用的行为,涉嫌侵犯张女士的肖像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因此,如果张女士报警,拍摄者的行为有可能受到相应的治安处罚。

李小亮律师提醒拍摄者,一定要了解并遵守关于肖像权、隐私权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要进行偷拍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等侵权行为。拍摄前,务必征得被拍摄者的明确同意,尤其是涉及人物主体的拍摄。拍摄者应培养正确的拍摄伦理观念,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在公共场合拍摄时,应注意拍摄角度、方式和对象,避免引起他人不适。如果被拍摄者提出异议,应立即停止拍摄行为,积极与被拍摄者沟通协商解决,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

同时,李小亮律师提醒被拍摄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公共场合注意自身的行为,对可能存在的偷拍行为保持警惕。如果发现有人在进行不适当拍摄,应及时制止并表明自己的态度。可当场要求拍摄者删除照片等,如果拍摄者拒绝,应及时寻求周围人帮助或报警处理。保留相关证据,如拍摄者的外貌特征、行为过程、现场照片或视频等,以便后续维权使用。根据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可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拍摄者的行政责任;也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拍摄者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记者 郭一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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