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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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7 06:51:38

转自:黑龙江日报

哈税三稽送告〔2025〕23号黑龙江凯泰智能家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83MA19KJY1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单位见此公告后,到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地点: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路280号)领取文书。文书主要内容如下:经我局对你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买单配票”的方式虚构已税货物出口,获取出口退税款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应定性为骗取出口退税,予以行政处罚。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骗取税款一倍的罚款1,195,577.6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195,577.6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尚志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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