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满后继续用房 是否可以随时解约?
创始人
2025-04-17 00:30:51

转自:劳动午报

编辑同志:

去年,我在某商业街租赁一个商铺做生意。当时,我与房主陶某签订了租赁合同,就租赁物的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事项进行了明确,其中约定租赁期限为1年。在签合同时,我还交给陶某2万元押金。租赁期满后,我没有退租而是继续使用该商铺,目前已经使用4个月了。现在,我想退租,但房主陶某要求我找好下一个承租人,否则按违约对待不退押金。

请问:法律关于租赁合同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房主陶某的要求合理吗?

读者:谭宜标(化名)

谭宜标读者:

按照《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第七百零八条规定,租赁合同分为定期租赁合同和不定期租赁合同两种。其中,定期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时当事人续订租赁合同的,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也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对于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租赁物的,如何确定租赁期限,法律也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就是说,租赁期限届满后,在租客仍继续使用出租屋并支付租金、房东未予反对并接收租金的情况下,双方的租赁关系仍然存在,但双方之间的定期租赁更改为不定期租赁。既然是不定期租赁,那就意味着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随时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而没有其他附加条件,更不存在违约之说。当然,无论哪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都得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即如果承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应给出租人预留合理期限寻找新承租人;如果出租人提出解除合同,则应给承租人预留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案中,你在1年租赁期满后继续使用商铺,而陶某没有提出异议,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你有权随时终止该租赁合同。至于陶某要求你找到新承租人才能解约,否则按违约对待不退押金,这既缺乏合同根据也无法律依据。如果陶某拒不退还押金,你可以通过诉讼要回押金。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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