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出资50万购房,为何分手只拿回20万?
创始人
2025-04-16 20:17:35
0

转自:扬子晚报

情侣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同居期间女方曾终止妊娠两次。后因性格不合分手,男子请求对自己出资50万的房屋进行分割。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析产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酌定返还男方20万元。

2023年5月,大学毕业的小伟与小茜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两人租房同居。其间,收入仍归各自所有,但也存在许多共同支出。每逢重要节日,小伟会购买名牌服装、黄金饰品等大额礼物送给小茜表达爱意。

2024年春节,小伟表示要购买新房改善居住,以后也可用作新房。小茜表示两人还年轻,不必着急结婚。同年10月,小茜看中一套房,首付80万元,余下120万元打算贷款。小伟得知后向她转账50万元,表示用于购买房屋。后小茜将这50万用于购房,但房屋登记证书仅有小茜一人。

2025年1月,小茜与小伟分手,小伟将小茜诉至通州区法院,主张其向小茜转账50万元用于购房,应当享有相应份额。小茜辩称,当时并未要求小伟共同出资,且以个人名义购买,与小伟无关;至于那50万元,因为两人同居期间,她用于日常消费的金额比小伟多,且两次终止妊娠,受到伤害较大,50万元应作为补偿人身和精神损害的费用。

通州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虽然小茜主张其以个人名义购买,但小伟向她转账了50万元,且这50万元被她用于房屋首付,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现两人为权属发生争议,法院以两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为基础,并综合考虑两人同居共同生活情况,尤其是小茜曾两次终止妊娠、客观上身体受到一定伤害,判决房屋归小茜所有,酌定小茜返还小伟20万元。小伟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校对 盛媛媛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齐鲁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快递查询... 齐鲁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快递查询,最新或2023(历届)齐鲁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到齐鲁师范学院位...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通知书快递... 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通知书快递查询,最新或2023(历届)山东青年政治学院录取通知书什么时候到 山...
峰岹科技股价跌5.02%,中邮... 7月7日,峰岹科技跌5.02%,截至发稿,报179.14元/股,成交2.29亿元,换手率2.26%,...
诚迈科技等在河南成立新公司,含... 转自:证券时报人民财讯7月7日电,企查查APP显示,近日,河南诚迈睿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法定代表...
西子洁能涨2.09%,成交额5... 7月7日,西子洁能盘中上涨2.09%,截至13:14,报11.75元/股,成交5435.67万元,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