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出资50万购房,为何分手只拿回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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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6 20:17:35

转自:扬子晚报

情侣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同居期间女方曾终止妊娠两次。后因性格不合分手,男子请求对自己出资50万的房屋进行分割。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同居析产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酌定返还男方20万元。

2023年5月,大学毕业的小伟与小茜确立恋爱关系。一个月后,两人租房同居。其间,收入仍归各自所有,但也存在许多共同支出。每逢重要节日,小伟会购买名牌服装、黄金饰品等大额礼物送给小茜表达爱意。

2024年春节,小伟表示要购买新房改善居住,以后也可用作新房。小茜表示两人还年轻,不必着急结婚。同年10月,小茜看中一套房,首付80万元,余下120万元打算贷款。小伟得知后向她转账50万元,表示用于购买房屋。后小茜将这50万用于购房,但房屋登记证书仅有小茜一人。

2025年1月,小茜与小伟分手,小伟将小茜诉至通州区法院,主张其向小茜转账50万元用于购房,应当享有相应份额。小茜辩称,当时并未要求小伟共同出资,且以个人名义购买,与小伟无关;至于那50万元,因为两人同居期间,她用于日常消费的金额比小伟多,且两次终止妊娠,受到伤害较大,50万元应作为补偿人身和精神损害的费用。

通州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虽然小茜主张其以个人名义购买,但小伟向她转账了50万元,且这50万元被她用于房屋首付,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现两人为权属发生争议,法院以两人的实际出资比例为基础,并综合考虑两人同居共同生活情况,尤其是小茜曾两次终止妊娠、客观上身体受到一定伤害,判决房屋归小茜所有,酌定小茜返还小伟20万元。小伟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吴振宇 古林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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