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源环境、扬子新材索赔案投资者获得胜诉 受损股民仍可参与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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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3 15: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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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兴源环境(维权)、扬子新材(维权)投资者索赔案件分别收到杭州中院、苏州中院下达的一审判决书,两个案件均是投资者获得胜诉。此前,兴源环境于2024年1月5日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扬子新材则是早在2023年10月28日就收到了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后,随即就有投资者提起了索赔诉讼,两个案件的受理法院均采用示范判决机制,目前下达的即是示范判决一审判决。

  兴源环境索赔案件,杭州中院认为兴源环境的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投资决定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参照了投资者买入股票至基准日之间大盘的跌幅,以及兴源环境发布的其他利空公告的负面影响,在扣除了相应比例后,判决兴源环境应该对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兴源环境维权入口)

  杨子新材索赔案件方面,苏州中院委托了第三方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涉案投资者的投资损失金额进行测算,最终法院在第三方测算结果之外再扣除了一定的非系统性风险判决杨子新材对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扬子新材维权入口)

  据代理兴源环境、扬子新材示范判决案件的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介绍,目前两个案件示范判决一审下达后,还需要等二审判决下达方能尘埃落定。目前两个案件诉讼时效都尚未到期,投资者尚可参加索赔。根据法院一审判决书,兴源环境和扬子新材的索赔时段分别为:于2017年5月18日至2023年7月13日之间买入兴源环境,且在2023年7月1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兴源环境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于2018年1月5日至2022年12月30日之间买入扬子新材,且在2022年12月3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扬子新材的亏损投资者符合索赔条件。

  (本文由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云律师供稿,不代表Hehson财经的观点。张云律师,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学硕士,对证券金融类法律有着深入研究,从事证券诉讼多年,积累大量为投资者胜诉获赔案例)(张云律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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