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为子女抚养起纠纷 法官“三心”调解护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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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2 12:07:46

转自:河北法制报

□ 王夏溪

近日,深州市人民法院王家井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以“同心倾听、悉心释法、慧心调解”的“三心”调解法,将情融于法,让对簿公堂的父母重树抚养共识,用法治力量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了一片蓝天。

近年来,我国持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立法体系建设。当父母离婚之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就显得尤为关键,这直接关系到孩子能否健康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将子女视为独立个体,综合家庭、教育、身心等多方面因素,为妥善解决抚养问题争议、保障孩子权益筑牢法律基石。

2020年,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祖某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定婚生女孩小刘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时支付抚养费。事实上,在办理离婚手续后女儿小刘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原告与孩子建立了深厚的父女感情,抚养期间被告未支付抚养费。因孩子成长,生活、教育支出不断增加,原告刘某某深感力不从心,为给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及教育条件,遂将被告祖某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将小刘抚养权变更归属为原告,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李林通过分析研判认为,本案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亲情关系的延续,不能一判了之。承办法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决定先进行调解。经了解,小刘现在已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主选择跟随父亲生活。随即,李林开展“背对背”调解,先“悉心”向被告释法明理:“母亲是孩子温柔的港湾,要为孩子创造良好的成长条件与环境。”“法官说的对,孩子健康成长比什么都重要。”祖某某深情地看着孩子说。之后,李林又与原告深入沟通,表明被告已经同意支付抚养费,作为父亲,不能仅算“法律账”,更要算“成长账”。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祖某某自2025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直至其成年,并依法享有对孩子的探视权,案件得到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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