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垄断与市场竞争的基本范畴入手,找准调整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点和着力点,对反垄断法律法规建设以及新兴领域的竞争规则进行适应性变革,加快形成一套完备、高效且适应新时代要求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和市场公平竞争环境。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体系,夯实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加快修订和完善反垄断法,明确数字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的竞争规则,以弥补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加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能力建设,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强化技术手段的应用、保障执法程序的透明公正,确保反垄断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打破行政隐性壁垒,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在清单之外违规设立准入许可和增设准入条件,以打破地区封锁与部门(行业)壁垒,促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的高效流动与优化配置。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公平竞争审查纳入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确保政策的公平性和透明性。持续推进政策执行和监督层面的行政垄断治理,进一步增强公平竞争审查的刚性约束,为民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持续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推进自然垄断环节与竞争性环节分类改革,明确业务边界,并实现独立运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更多有实力的企业参与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运营,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企业活力。加强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管,建立包括价格、服务质量、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严格监管体系,防止其利用市场支配地位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民营企业的公平参与。优化自然垄断行业的定价机制,完善成本监审和价格调整机制,确保民营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享有公平的价格环境,激发其创新活力和市场竞争力。
持续完善经济垄断的治理机制。应加强反垄断执法力度,聚焦平台经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重点领域,严厉打击通过不当并购、数据垄断、算法歧视等手段形成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细化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反垄断规则,明确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为民营企业提供清晰的法律指引。优化市场监管机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健全反垄断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要充分发挥反垄断制度的效力,就必须强化反垄断执法力度。一是加强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正性,严厉打击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二是建立多层次的市场竞争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潜在的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三是加强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反垄断合作机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共享执法经验,共同应对跨国垄断行为,提升我国反垄断执法的国际化水平,为全球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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