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收
事假是劳动者履行家庭义务、处理生活事务的必须保障。每个人都处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难免会面临因处理社会事务而暂时不能提供劳动的情况。然而,记者采访发现,当前,我国在立法层面对事假暂无清晰具体的规定,相关规则的制定权主要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进而导致事假的“休”与“批”之间存在诸多矛盾。
从现实情况看,在请事假方面,劳动者的“休”与用人单位的“批”存在不少“打架”现象。除了请假事由、请假长短、是否批准方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矛盾冲突,在事假期间是否支付工资、事假是否影响年休假等方面,也容易滋生纠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实际上要求用人单位经过法定程序制定事假制度。然而很多用人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而是自己说了算。
有必要在相关劳动法律中针对病假、事假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做出明确规定。以规范事假为例,既要明确事假的概念和定义,也要明确事假范围、请假理由、审批标准等事项;既要明确事假与年休假等关系,也要明确事假期间工资、用工成本等问题。
建议法律中明确将事假纳入用人单位重大事项决定程序,还可以考虑把事假列为劳动者“福利的权利”,在法律上予以鼓励。
(据《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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