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医疗保障局与省卫健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将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将我省现行的“心肺移植术”“供体肾修复术”“肝移植术”等20个项目,统一规范为“心脏移植术”“肝脏移植术”“肺脏移植术”等12类29项,并制定了政府最高指导价。
《通知》强调,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构成不包括“器官获取使用价格”。对于公民逝世后捐献的器官,移植医院可接受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委托,代收器官获取费用,但不得加价,也不得在价外向患者收取器官捐献和获取阶段的各类技术性服务费用。对于供体来源为各类人工器官的,移植医院需按采购价格“零差率”收费。此外,实施多器官联合移植时,允许按不超过一单器官移植的价格项目之和收取手术费。
《通知》还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在提供器官移植手术时,伴随手术提供的护理、治疗、检查检验、输血、麻醉、生命维持、康复等必要的医疗服务,以及消耗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等,需按照海南省现行医药价格政策执行,不得针对器官移植领域的应用单独或分解立项收费。对于纳入医保定点范围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需按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
在医保支付政策方面,规范后的器官移植类医疗服务项目将按照新规定的医保支付类型和现行医保待遇政策执行,并纳入海南省城乡居民、城镇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额度。
该《通知》将于4月1日起正式执行,我省原有器官移植类项目的价格政策将同时废止。记者 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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