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如皋办理一起商业贿赂案:业委会收钱办事违规选聘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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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22 12:07:00

“我局对朱某商业贿赂行为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检察建议回复函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随后送给你们。”近日,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了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电话。至此,这起发生在物业服务领域的商业贿赂案有了最终处理结果。

2018年12月,如皋市某小区业主因不满开发商选聘的物业公司服务质量,决定成立业主委员会更换物业公司。2019年1月,徐某、曹某、缪某、秦某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徐某担任主任。2019年9月,挂靠A物业公司的朱某找到业主委员会,承诺只要4名委员帮他取得小区物业项目,便支付好处费。

在徐某等人的运作下,朱某顺利接到了物业项目并担任物业经理。2020年3月,朱某按约定向徐某等4人每人支付了1万元好处费。2020年9月,朱某再次找到徐某等人,承诺只要下一年度续约,以后每月向每名委员支付3000元报酬。尝到甜头的徐某等人欣然应允,帮助朱某成功续签了物业合同。

2022年2月,如皋市城市管理局接到业主举报,称其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违规选聘物业公司。经调查,如皋市城市管理局认为徐某等人的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遂于2023年6月将线索移交至如皋市公安局。同年7月14日,公安机关以徐某等4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立案侦查,查明2020年3月至2021年8月,徐某等4人共收受朱某给予的好处费11万余元,其中徐某和秦某各收受3.8万元,缪某收受2.2万元,曹某收受1.2万元。在侦查阶段,4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24年9月,如皋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商讨认为,徐某等4人单独受贿的金额尚未达到相关司法解释认定的追诉标准,即受贿数额在6万元以上,不构成犯罪,应当撤销案件。

“虽然案件依法撤销了,但朱某向业主委员会行贿的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如皋市检察院经研判认为,朱某为谋取交易机会,通过贿赂业主委员会委员,在小区选聘物业服务公司过程中获得了明显竞争优势,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其他竞争者公平竞争的权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9月27日,如皋市检察院向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朱某立案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建议开展对商业贿赂违法行为的专项整治。2024年12月,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朱某作出罚款1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为进一步优化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2024年10月,该院联合如皋市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建立市场监管领域行刑衔接协作机制,在线索移送、案件会商、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强沟通协作。截至目前,该院共推动查办行政处罚案件9件,结案5件,罚没金额14万余元。

(原标题:《收钱办事,业委会违规选聘物业公司 江苏如皋:办理一起物业服务领域商业贿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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