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临市监处罚〔2025〕007号
浏览:2次
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0日
处罚种类
罚款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之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上一篇:蒙市监处罚〔2025〕114号
下一篇:特朗普宣布:ISIS头目被击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