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市监罚〔202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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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处罚机关
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11日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依据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2.《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不足五千元的,对……小经营店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一下的罚款。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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