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市监罚〔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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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8 11:31:38

(甘)市监罚〔202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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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5年03月03日

  • 处罚种类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处罚依据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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