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摘自全国人大代表、厦门国家会计学院黄世忠教授的《关于禁止上市公司财务报表代编行为的建议》。
当前注册会计师审计所面临的一个突出的独立性问题,即不少上市公司将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所聘请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为上市公司代编制财务报表。
一、代编财务报表行为十分普遍。尽管上市公司与其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合同中,在其向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供的管理层声明书中,在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中都说明了财报编制的责任,但是在实务中,将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所聘请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相当普遍,注册会计师不仅代编财务报表,还代编财务报表附注。
二、代编财务报表有损独立性,导致财务报表法定审计的制度安排失去意义。上市公司将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所聘请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导致财务报表审计陷入一种自我评价的困境,背离财务报表法定审计制度安排的初衷。
三、代编财务报表削弱上市公司财务管理基础,不利于世界一流企业建设。会计核算与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是上市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如果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都需要第三方代编,如何确保其财务管理水平,如何打造世界一流财务财务管理体系?
四、代编财务报表行为普遍的重要原因在于对上市公司的相关行为缺乏约束。一直以来,注册会计师行业高度重视审计独立性,明确禁止财务报表的代编行为。监管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处罚,也不乏因代编财务报表而被处罚的案例。但代编财务报表仍然普遍存在,个中原因,与对上市公司要求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编财务报表的行为缺乏约束有关。这种情况下,许多上市公司认为要求所聘请审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代编财务报表理所应当。
为此,建议财政部和证监会联合发文,严禁上市公司将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全部或部分交由所聘请审计机构代为编制,严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为其审计的上市公司代编财务报表。对于继续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代编财务报表的上市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对于在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发布实施后仍为其审计的上市公司代编合并财务报表或报表附注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严肃追究其违反独立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