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 | 琐事口角打人险致流产,怎么判定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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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5 18:28:42

【案情回顾】

珊珊(化名)怀孕约3个月,但并未告知单位同事。2023年3月,珊珊与另一名女同事小华(化名)因打扫卫生问题发生口角,二人相互泼水,同事纷纷上前劝解。过程中,小华用脚踢了珊珊的腿部及胯部。随后,珊珊出现先兆流产迹象,便住院保胎。

事后,珊珊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小华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等合计3.6万余元。

【审理过程及结果】

事件发生时,珊珊正处于怀孕阶段,属于特殊体质。珊珊与小华争吵并被踢了两脚后感觉下腹坠痛,当日便前往医院检查,诊断怀疑先兆流产,医生让其回家休息观察。次日一早,珊珊出现流血现象,随即前往医院进行保胎治疗,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且符合常理。由此可见,珊珊住院保胎等后果与小华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对此,小华辩称,自己并不知道珊珊怀孕一事,所以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经审理认为,小华虽然不知道珊珊怀孕,但这并不能成为免除小华责任或减轻小华责任的原因。小华殴打珊珊在先,应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珊珊明知自己怀有身孕,即便怀孕期间受激素影响容易激动,但理应为了自己及孩子的安全控制好自己的情绪,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因此,珊珊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小华对珊珊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珊珊自行承担40%。经法院审理并查清事实,珊珊的合理损失为2.2万余元。据此,小华应赔偿珊珊1.3万余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小华已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

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侵权责任主要基于行为人的过错、损害事实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虽然民法典中并未直接规定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的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在确定行为人的过错程度、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时,会酌情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纠纷时应冷静处理,避免因一时冲动引发不必要的冲突。尤其是孕妇等特殊体质人群,更应注意保护自身安全,不要参与可能引发身体伤害的争执。同时,大家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了解侵权责任相关规定,以免因无知而触犯法律。(于东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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