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北京丰台站售票窗口冒领他人手机,行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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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3 21:21:51

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一男子在北京丰台站排队购票时,发现前面一名旅客购票后遗落了手机,于是冒充失主从售票窗口将手机领走。记者从北京铁路公安处获悉,该男子因骗取他人财物,受到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在北京丰台站的售票窗口,一男子将他人遗落的手机冒领走。

北京丰台站派出所副所长于磊介绍,2月27日19时许,派出所接到旅客李大爷报警,称不慎遗失手机,心里特别着急,担心网银被人盗刷。

调查中民警发现,一名身穿黑色皮夹克、手提深色塑料袋的男子曾从售票窗口领走了一部手机。据窗口工作人员回忆,他发现售票窗口外有遗落的一部手机,便将其收进窗口等待失主来寻。很快,一名排队买票的男子就向工作人员认领称,刚刚收进窗口的手机是他的。工作人员没有多想,便把手机拿给了他。

了解情况后,民警立即调取监控视频,随后在候车室内找到了该男子。经查,男子叫刘某,今年36岁。见民警找来,心虚的刘某很快便承认,自己冒领了他人遗落的手机。

刘某称,自己是“一时贪念作祟”,十分后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刘某受到北京铁路警方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记者了解到,冒领他人财物的行为涉嫌诈骗。《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若冒领的财物价值较高,还有可能构成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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