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现人体器官捐献1269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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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2 14:30:33

本报讯(记者 郜阳)昨天是上海市第23个遗体(器官、角膜)捐献纪念日。由市红十字会、市卫健委和市民政局联合主办的以“生命在奉献中延续”为主题的纪念缅怀月活动在福寿园开幕。

市红十字会介绍,截至目前,全市遗体(角膜)捐献登记7.3万人,捐献实现1.8万例;人体器官捐献登记13.4万人,实现人体器官捐献1269例,使3700余名器官衰竭患者重获新生。

据悉,1982年,上海率先在全国开展了遗体捐献工作;2001年,全国第一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实施。2010年,上海作为全国10个首批试点省市之一,开始筹划器官捐献工作;2013年,上海诞生了首例捐献者;2022年,突破1000例。上海还在全国率先建立了遗体捐献者纪念园,确立了“遗体捐献纪念日”,开设了“红十字遗体捐献网上纪念馆”。近几年,每年的捐献已能满足医学院校教学科研需求。

捐献者家属刘女士昨天也来到活动现场,她的丈夫吴先生退休前是一名教师,一生都在教书育人。吴先生生前常说:“如果能一直帮助别人,那也是一种幸福。”这句质朴的话贯穿了他的一生,也成为他生命终点的真实写照——在刘女士及其亲属的支持下完成了器官捐献,帮助多名器官衰竭的患者重获新生。

不仅如此,在她先生完成器官捐献不久后,刘女士也填写了器官捐献自愿登记表。她认为这不仅是对她先生精神的传承,更是她内心的选择,“希望更多人加入捐献志愿者的行列,让生命的光芒以另一种形式绽放”。

记者了解到,我国遗体器官捐献采取“明确同意”的原则——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捐献其人体器官。公民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公民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遗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移植器官来源不足是目前世界各国都面临的问题。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数据,每年全球器官移植总数不及总体需求的10%,器官移植等待者远远多于可供移植的器官。在我国,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群众对移植服务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十分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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