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总工会发出《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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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1 11:02:02

转自:中工网

原标题:青海省总工会发出《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规范用工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邢生祥

2月28日,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出《青海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全省用人单位规范用工,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提示函》提出,用人单位要依法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招录童工,不对劳动者恋爱、结婚、生育以及性别、民族等方面进行就业限制。平台企业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实告知劳动者相关岗位要求、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基本情况。

同时,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科学制定劳动报酬管理制度,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符合劳动关系认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保。平台企业可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就业人员保障水平。

《提示函》提出,用人单位要依法安排职工休假,确保广大职工应休尽休,用人单位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当另外支付给职工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其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工资报酬。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工会或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要积极建立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在调整职工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与职工协商。

此外,各用人单位要全面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劳动者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劳动者熟悉工作环境中的安全风险和防范措施。要按照标准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切实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要注重改善工作环境,严格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禁止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依法依规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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