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创始人
2025-02-27 20:37:23

(2025)陕0103执悬6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小友、陕西任重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任小友、陕西任重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西安盛赛科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任小友,男,汉族,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正庄南新街11号,身份证号:61012119810910XXXX。

被执行人:陕西任重致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MAB0Q81QX2),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秦渡镇正庄村四组南三街路北7号。

法定代表人:任小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7214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3229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本金139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给予提供线索人3000元整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10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洁与被执行人张宸睿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宸睿(曾用名张会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高洁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宸睿(曾用名张会廷),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梨园路金业观湖大第一号楼一单元2304,及山西省运城市河津市山西铝厂康家庄南门外东侧100米贺大夫诊所。

身份证号:14270319831114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5995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03民初12262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00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宸睿(曾用名张会廷)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张宸睿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义务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4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韩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晏与被执行人杨领(曾用名:杨天虎)、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领(曾用名:杨天虎)、李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李晏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领(曾用名:杨天虎),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圩洋村一组162号。身份证号:32090219720705XXXX

被执行人:李娜,女,199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海南虎拍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太平镇装南村八组53号。

身份证号:32132419920315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9176号

执行依据:(2023)陕01民终881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5000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杨领(曾用名:杨天虎)、李娜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并实际控制的,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奖励举报者人民币20000元;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杨领(曾用名:杨天虎)、李娜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94

联系人:呼延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艳红与被执行人李清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清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王艳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清华,男,199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海门镇洪洞下围二片30号。

身份证号:44051319940714XXXX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970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7529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74500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清华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李清华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3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94

联系人:夏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0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长明与被执行人罗璐、宋金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罗璐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郑长明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璐,女,汉族,1983年11月24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碑林区红缨路146号。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9813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998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借款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048711.09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罗璐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盛晓红与被执行人耿文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耿文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盛晓红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耿文东,男,汉族,1962年2月2日出生, 住西安市碑林区大学东路18号福园阁604号。

身份证号:61010419620202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9087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13071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30万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耿文东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1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4500842

联系人:李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马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鑫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鑫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陕西天马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鑫,男,汉族,1970年8月28日出生, 自由职业,住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创新信息大厦B座F3号

身份证号: 61210119700828XXXX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622号

执行依据:(2024)陕0103民初5887号民事调解书

执行标的:4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王鑫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33

联系人:田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张蕾与被执行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万张蕾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108MA679Q8N3W

执行案号:(2023)陕0103执恢140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7730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本金及利息2785296元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本院暂未掌握的被执行人四川诚明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2

联系人:杨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4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武超强与被执行人李琛合伙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琛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刘军、武超强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琛,男,汉族,1998年09月23日出生,职业不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汪川镇闫家沟村57号。

执行案号:(2024)陕0103执8342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735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投资资金、利息、案件受理费等共计184300元及后续逾期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琛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属实并执行到位的,按照举报财产执行到位金额的20%予以奖励,对之后同一财产提出举报财产的举报人不予奖励。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本院在举报财产依法处分完毕后三十日内,从执行到位款项中优先扣取悬赏金支付给举报人。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05

联系人:王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5)陕0103执悬15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秀丹与被执行人雒兵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雒兵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安秀丹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雒兵辉,男,1994年6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创优互娱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十二路汇通太古城3号楼2103室。

身份证号:62052319940606XXXX

执行案号:(2022)陕0103执1939号

执行依据:(2021)陕0103民初14005号

执行标的:11万元及利息

悬赏金额:凡首先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雒兵辉下落线索,人民法院根据举报线索找到被执行人雒兵辉并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能够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达成和解、采取拘留措施的,申请执行人承诺奖励举报者人民币1000元,对之后同一线索提出举报的举报人不予奖励。悬赏公告在法信悬赏执行平台进行公示。

悬赏金领取方式:对于符合上述支付条件的举报人,奖励资金由申请人自行支付。

悬赏期限:案件执行完毕之前。

本院将对举报信息按时间顺序进行登记,一经核实,将通知举报人到院登记有关信息,对举报人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执行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举报电话:029-88813056

联系人:常法官

(本悬赏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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