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监管处罚案例分析
一、监管处罚总体情况
据公开信息统计,2024年证监会系统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含固收、权益、期权业务)开出监管处罚共19张,同比2023年年的11张,有所增长。
(一)处罚主体情况
从处罚主体看,主要为证监会各地方局的罚单,其中北京局4张、江苏局5张、河南局2张、黑龙江局2张、上海局1张、广东局1张、贵州局1张、福建局1张、上交所1张、交易商协会1张。2024年,未见证监会机构部、中证协开具罚单。
(二)处罚对象情况
从处罚对象看,机构罚单共13张,涉及13家证券公司;个人罚单共6张,涉及共7名从业人员。这7名从业人员为分管业务的高管、部门负责人、投资经理,涉及自营业务相关链条人员。
(三)处罚措施情况
从处罚种类看,主要包括自律警示措施2张、警示函8张、责令改正4张、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3张、责令改正并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1张、行政处罚1张。
(四)处罚事由情况
从处罚事由看,具体如下表:
二、处罚特点
一是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日益加强对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监管和重视。除了证监会会组织对证券公司自营相关业务的监管检查外,自律组织,如中证协、交易商协会也会开展自律检查。特别是交易商定期会做典型违规情形专项提示和通报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处分情况。
二是自营业务监管处罚,集中于违规交易债券、违规代持、利益输送以及内控缺失等事由。证监会系统发现的问题,集中在:内部制度不健全、内控程序不健全、风控指标不符合监管标准、业务开展不审慎、估值存在缺陷、利益冲突防范不足、询价流程不规范、利用未公开信息趋同交易等问题。交易商协会发现的问题,集中在:不规范使用交易即时通讯工具开展交易询价;协助发行人通过申购或上市后接回等方式,购买自己的债券,沦为违规“自融”的通道;在票面利率之外直接或间接收取发行人“返费”;为相关方“代持”债券,规避监管规定;调节账户收益,为了规避内外部监管,相关交易往往通过若干个中间方开展,以伪装成市场化交易;将资管产品账户收益转移至自营账户;债券二级交易中存在价格操纵、利益输送、出借账户等行为。
三是利益冲突防范和关联交易管控也是不容忽视的违规要点。
三、工作建议
证券公司自营业务虽使用的是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但呈现交易量大、交易频繁,易引发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特点,容易引发业务失控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稳定。结合监管处罚案例、过往监管通报,以及行业情况,在自营业务展业过程中,建议工作的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要不断增强合规意识。自营业务引发的合规风险,除了监管处罚外,还有因债券交易所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给证券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防范自营业务展业过程中的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提高思想认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建议,证券公司日常要通过对警示案例、规则制度、监管通报的宣导培训,来持续加强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特别要加强对关键岗位人员的宣导,在思想上扣紧紧箍咒。
二是要紧跟监管趋势和导向。证券公司日常要密切关注监管对业务的检查、监管通报要求以及监管部门的日常指导,领会监管意图,针对监管发现的问题、提出的要求,要及时对标对表,整改完善。
三是要狠抓业务内控管控。除了制度流程要健全,授权决策要清晰,职责分工要明确,风险监测要到位、系统管控要充分外。对于证券公司而言,要审慎合规展业,在自身资本实力和风控能力范围内开展自营业务;要充实、发挥交易、监测系统的作用,减少人为因素;内控部门要提高日常检查、监测审计的频率,防微杜渐;要充分发挥业务合规人员的抓手作用,即能积极赋能业务,又能及时落实合规管控要求。
四是业务管控与人员管理并重。业务管控与人员管理是一体两面的关系,不能出现重业务,而轻人员管理的情况。自营业务历来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因此要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诚信、廉洁的管理,强化任职、资质、投资行为管理要求,对于违反“红线”的行为,要秉持严的态度,及时采取合规措施。
(转自:券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