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配售型保障房拟出管理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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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12 07:32:52

  本报讯(记者 刘述波)为规范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哈政发〔2024〕26号)相关要求,哈市住建局起草了《哈尔滨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9月11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保障对象

  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住房困难工薪收入、引进人才、来哈留哈学生、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并将根据供给能力动态调整,逐步扩大到整个工薪收入群体。购买资格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成年单身居民可作为单身户家庭独立申请。

  申请家庭应当同时满足相关条件,其中主申请人具有哈尔滨市9区常住居民户口或单位公共户口;非哈尔滨市9区户口的,需在哈尔滨市9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签订有效期3个月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申请家庭成员在道里、南岗、香坊、道外、平房、松北6区内无自有住房或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不足35平方米。

  自有住房,是指已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或已签订联机备案合同但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住房。正在享受哈尔滨市公共租赁住房等相关保障家庭,可申请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但须在领取进户通知书时退出原有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可通过“尔滨安居”小程序、公众号提交购房资格申请,资格审核后进行5天公示,公示无异议出具购买资格通知书。

  拓宽房源渠道

  配售房源除新建外可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

  根据《征求意见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包含新建、收购、转化盘活存量住房以及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筹建方式。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纳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可通过划拨土地集中建设,利用回收已批未建土地、房企破产处置土地,闲置低效非住宅用地进行建设。

  收购方式主要为国有收购企业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住房、房地产企业破产处置商品住房、闲置住房等。转化盘活对象包含无安置需求的存量棚户区改造安置用房、存量商品住房。通过收购和转化盘活筹集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使用权类型登记为划拨。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70~110平方米为主,引进人才住房建筑面积可适当放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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