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近日发文称,港星“欢喜哥”许绍雄离世已近一年,电商平台上“博士先生”品牌仍在调味料等产品宣传中使用其形象,质疑这一行为是否合规。
据了解,许绍雄1948年生于香港,曾是港剧“金牌绿叶”,以“欢喜哥”“朱聪”等经典角色陪伴几代人。2025年10月28日,许绍雄因癌症致器官衰竭离世。
如今,许绍雄逝世已近一年,品牌仍沿用其形象宣传商品,引发网友热议。
记者在微信小店、淘宝、抖音等电商平台搜索时发现,“博士先生”官方品牌店铺中仍有多款产品详情页面使用许绍雄的形象,并标注“品牌形象代言人”。商家展示的产品图片以及消费者晒单图片显示,许绍雄的形象也印在了部分产品的外包装上。
记者就此咨询该品牌淘宝客服,对方回复称“合同还在”。当记者追问后续是否还会使用其形象时,客服表示,许绍雄的形象宣传是长期合作的,后续还会继续使用。
对此,山东隆湶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富民律师解读称,艺人代言实际上是把艺人形象、声誉、公众好感与品牌深度绑定,靠的是“这个人在推荐”,所以代言合同高度依附于艺人本人,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
他指出,如艺人身故,除特别约定外,代言合同原则上因缺乏履约主体而终止,商家通常无权继续使用已故艺人的肖像。同时,根据《民法典》第994条规定,艺人身故后不再享有肖像权,但其肖像权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如商家继续使用其形象,需经艺人家属同意,否则其家属有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李富民介绍,此案例还涉及艺人身故后产生收益的分配问题。根据已知信息,主要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代言合同明确约定“身故后可沿用已拍素材至期满”等相关条款,且取得家属同意,艺人身故后产生的收益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遗产范围,商家应将该部分收益支付给家属,若有遗嘱则按照遗嘱执行,反之按法定继承。
第二种情况,如未有特别约定,或未取得家属同意,艺人身故原则上代表合同终止,商家继续使用则可能构成侵害死者肖像利益,由此产生的获利可被认定为侵权获利,家属可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赔偿数额可参照商家因此获得的利益确定。
编辑:王伊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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