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内蒙古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直指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个别债券承销项目中存在两类合规问题,对时任相关负责人张智河、李涛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相关记录将同步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核查显示,国融证券相关业务违规点集中在两大维度:一是债券承销项目尽职调查环节未勤勉尽责,未对发行人重要权益投资情况、财务会计信息、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等核心内容开展审慎核查;二是投行业务内部控制机制执行缺位,立项、质控程序存在不规范情形,同时未严格落实债券一、二级市场业务分离的监管要求。
上述行为已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本次被采取监管措施的两名责任人任职及分管权责覆盖违规行为发生的全周期:
| 责任人姓名 | 时任职务 | 分管权责范围 |
|---|---|---|
| 张智河 | 国融证券时任总裁 | 2017年—2018年3月期间分管固定收益部 |
| 李涛 | 国融证券时任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兼助理总裁)、公司副总裁 | 2018年3月起分管固定收益部 |
内蒙古证监局认定,二人对本次核查发现的债券承销相关违规问题负有责任,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规定作出监管决定。同时决定书明确,若相关主体对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由AI大模型基于公开信息生成,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文中所有信息、数据及图表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相关信息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