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观新闻)
近来,几起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置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枫桥经验”理念引导下的基层调解本是化解民间矛盾、维护群众利益的有效方式,但是近年来单纯强调重息事宁人的导向有所强化。一些权责清晰的纠纷,也过度依靠调解协商来实现矛盾的表面平息。这既耗费了公共治理资源,也容易影响群众对基层治理模式的信任感。如何用好调解这一治理工具,在兼顾情理温度的同时守牢法治底线,是基层治理值得深思的现实命题。
历经六十余年发展演进的“枫桥经验”,以“矛盾不上交”为大众所熟知。很多人关注它就地化解、群众参与、柔性治理的一面,却容易忽略:坚持法治思维、把矛盾化解纳入法治轨道,是新时代“枫桥经验”鲜明的时代底色。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法治不仅仅体现在程序层面,更需要落实在结果层面,真正做到厘清权责、明辨是非,定分止争。柔性调解作为“枫桥经验”落地的重要抓手,立足法理兼顾人情,以低成本、接地气的优势,打通矛盾处置的“最后一公里”。可如果脱离法治框架,一味靠妥协换取和解,调解就容易出现走样变形。
调解不能“包治百病”,不能不加区分,把事实清楚、权责分明,本该交由行政执法、司法裁判的矛盾一股脑堆积到调解环节反复斡旋,造成治理资源的大量浪费。当然,调解边界把握不当,不是单一因素造成的,而是考核导向偏差与认知理解误区共同作用的结果。基层治理主体出于减少信访增量、防范舆情风险、规避考核压力的现实考量,更倾向于优先选择调解促成和解。个别情况下,调解甚至变成转移治理压力的渠道,把职能部门本该承担的监管、处置责任,转化为基层无休止的调解工作。
一方面,在部分地区,考核指标设置与评价导向存在偏差,间接左右着基层矛盾处置的现实选择。一些地区将调解率、矛盾化解率、信访量等结果类指标设置为硬性约束,依靠量化排名、刚性问责将工作责任向基层转移。因为严格依法厘清纠纷权责,往往需要完备的证据链条、严谨规范的处置流程,还可能面临行政复议、诉讼等后续程序,处置周期更长,结果存在不确定性,而且治理主体还面临被投诉追责的压力。反观协商调解,操作流程相对简便,大大压缩治理链条。基于此,即便是责任清晰的纠纷,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也倾向于劝说当事人作出妥协让步,以此促成形式上的纠纷了结。
另一方面,一些基层工作者对新时代“枫桥经验”存在片面理解。只记住“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基本要求,却忽视法治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保障,误将新时代“枫桥经验”等同于柔性退让。事实上,就地化解不等于不分是非,多元调解不等于放弃原则。新时代“枫桥经验”倡导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法治不缺位。脱离法治框架一味妥协的“和稀泥”式调解不是治理智慧,恰恰是对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的曲解。
“和稀泥式”调解即便表面上了结了纠纷,也会带来多重的治理隐患。
其一,容易扰乱社会对公共价值的预期,弱化大众的公平感。倘若矛盾处置的走向更多受制于各方博弈拉扯,而非法律划定的权责边界,便会形成负面示范,挫伤群众依法理性维权的意愿,容易消解社会互助向善的内在动力。长此以往,群众遇事优先考虑的不再是依法维权,而是寄希望于通过施压博弈获取有利结果,会扭曲社会大众应对矛盾纠纷的行为逻辑。
其二,弱化法治权威,损耗基层治理的公信力。当纠纷处置难以厘清是非边界,群众便难以从处理结果中感知稳定的规则指引。倘若本应交由法律评判的矛盾始终停留在调解斡旋环节,不仅会耗费有限的行政资源,也难以向社会传递清晰的价值导向,从而降低群众运用法律化解矛盾的意愿,法治性的权威也随之被削弱。
其三,难以实现矛盾的实质化解,容易造成治理内耗。脱离法理支撑达成的和解,协议本身的约束力有限,很容易出现矛盾反复、诉求反弹的情况,持续消耗基层的治理资源。这类仅追求表层平息的处置方式,只是暂时缓和对立情绪。一旦后续出现新的诱因,旧的争议很可能再度浮现,迫使基层重复投入处置精力,难以形成案结事了的治理效果。关键是,一旦引发舆情,治理主体面对的就不仅仅是矛盾本身了。
要想让调解回归本位,真正释放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治理效能,就要牢牢守住法治底色,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从理念认知、考核机制、处置规则、解纷体系多角度协同发力,构建“适合调解就调解,该依法处置就依法处置”的分层化治理格局。
首先是更新治理理念,深刻理解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意涵。就地化解矛盾,不能脱离法治思维。调解的前提是厘清事实、分清权责,再谈协商谅解。邻里家事、小额民间纠纷等议题,适合发挥调解优势;对于权责清晰、存在恶意维权、涉及公共利益的纠纷,应当移交执法机关处理。
其次是优化考核导向,跳出唯数据的评价误区。基层考核中应该降低调解数量类指标权重,把矛盾处置质量、群众真实感受放到更重要位置。完善评估机制,公正处理基层严格依法履职却引发争议的问题,改变“唯结果问责”,纾解基层治理压力。
再者是细化处置指引,划清调解适用的现实边界。地方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矛盾纠纷分级分类处置指引,梳理不宜反复调解的情形清单。特别是遇到双方诉求完全无法调和的纠纷,要及时终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法定渠道维权。
最后是健全多元解纷体系,做到源头综合施治。搭建起基层调解、行政裁决、司法裁判梯次衔接的矛盾化解链条,小事柔性疏导、难事部门联动、大事依法处置。常态化开展普法宣传,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减少非理性维权行为。压实各职能部门主体责任,避免矛盾简单向下转嫁,推动权责资源同步下沉,从源头减少调解滥用的情形。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命力,就在于实现法治刚性与治理温情的有机平衡。调解可以讲人情,但不能没有原则;可以追求和解,但不能突破法治底线。不拿原则换一时了结,不用妥协求表面太平,让调解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才能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筑牢根基。
作者: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城市治理研究院、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王奎明
原标题:《别让“和稀泥”式调解消解“枫桥经验”的法治底色》
栏目主编:何易 文字编辑:芮锡培
来源:作者:王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