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记者 武丹萍 马骏 编辑 彭冲 视频制作 葛佳丹 校对 杨许丽
9月8日19时许,一女子乘车行经浙江钱江隧道时,突然翻窗从车顶跳下。据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报道,该女子从行驶中的轿车副驾驶室爬上车顶,随即跳入隧道中间车道,险些酿成连环交通事故。9月9日,新京报记者获悉,事发后涉事轿车及跳车女子已自行离开,此事已移交交警部门处理。有律师表示,行驶中的车辆内乘客翻窗跳车属于交通违法行为,乘客与未有效制止的驾驶员均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百姓关注》节目视频显示,一辆轿车在苏台高速钱江隧道内正常行驶,一女子突然从副驾驶室爬到轿车车顶,然后张开双臂跳入中间车道。一旁的货车司机立即减速避让,险些侧翻,后方半挂车紧急变道,差点与前方货车发生追尾。
9月9日,钱江隧道监控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时间为9月8日19时许。事发后,该中心第一时间联系施救部门前往现场查看,但涉事轿车连同跳车女子已离开现场,此事已移交浙江嘉兴交警部门处理,隧道通行未受影响。嘉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三大队一位工作人员确认,此事由该大队处理。
有交管部门人士向新京报记者分析称,若该跳车行为未引发其他交通事故,仅造成当事人自身受伤,属于单方事故,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疾病而跳车,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定责的核心是,当事人是否存在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此外,如果该女子落到车道后被后车碾压,若后车不存在超速、严重超载、分心驾驶等违法行为,驾驶员也已采取刹车、避让等必要安全处置措施,则后车无需承担事故责任。该交管部门人士还提到,倘若女子跳车是因为和车内其他乘客发生纠纷、受到威胁等情形,该事件性质将转变为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超出交通事故处置范畴,不再由交警部门处理。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律师表示,女子跳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乘车人或被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驾驶员未有效阻止或者采取合理措施的,同样面临行政处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记分等处罚。如果跳车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当事人需要对车辆损坏、道路设施损坏或者其他人身财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情节严重符合入罪标准,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付建称,若女子突然跳入车道时,后车完全无法预见、来不及反应,后车不承担责任;若后车司机未尽到合理观察义务,则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经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当事人事发时确属无责任能力状态,公安机关通常不予处罚,但会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