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小亮两次违规“黑飞”无人机,最高一次飞行至真高500米的高度,监护人未尽监管责任被处罚
创始人
2026-09-08 20:15:59

生活中,不少群众认为无人机仅是普通玩具,随意操控飞行无需报备、不受约束。殊不知,管制空域内私自操控无人机“黑飞”属于违法行为,尤其是未成年人违规飞行的行为,不仅扰乱低空飞行秩序、暗藏公共安全隐患,其监护人还将因监管缺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查处一起未成年人多次违规“黑飞”无人机案件,对其监护人依法作出从重行政处罚。

未成年人两次“黑飞”

经查,未成年人小亮(化名)法治意识淡薄,漠视低空飞行管理规定,先后两次在未取得任何飞行许可、未报备飞行计划的情况下,操控无人机在飞行管制区内违规飞行。

今年1月,小亮未经允许操控轻型无人机在管制空域内实施飞行活动,并多次违规飞行至真高500米的高度,属于典型的无人机“黑飞”行为。

相关部门发现后,第一时间对其监护人处以行政罚款,明确告知无人机飞行的管制规定、违规飞行的安全风险及法律后果,督促监护人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小亮监护人在受到处罚后仍未高度重视,未严格约束孩子的行为。今年8月,小亮再次擅自操控无人机违规飞行,虽未超过该区域限高,但该区域属于呼和浩特市飞行管制区,此次飞行也并未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报备,小亮本人也承认抱有侥幸心理,属于重复违法、屡教不改行为。

鉴于当事人为未成年人,依法不予对其本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小亮监护人未尽到法定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违规违法的行为,作出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以刚性处罚敲响监管警钟。

监护人需担责

很多家长存在认知偏差,认为“孩子贪玩而已,无需担责”,但低空空间并非法外之地,无人机飞行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义务。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监护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

该案中,小亮作为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独立承担此类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因此违法后果由其监护人承担。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及时制止未成年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放任未成年人违规操控无人机“黑飞”,不仅违反低空管理法规,更是监护履职缺位的体现。若因无人机违规飞行引发干扰航班运行、扰乱公共秩序、损毁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监护人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更严厉的法律追责。

杜绝任性“黑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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