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余崇陆因在青岛辖区的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相关活动,被青岛海事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次处罚依据相关海上交通安全及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最终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的处理决定,该处罚信息已按规定完成公示,相关违法主体的涉海事违法记录也将同步纳入对应信用监管范畴。
此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情形与处置结果,也为所有海上活动参与者划定了清晰的行为红线,违规在重点管控海域开展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余崇陆 |
| 违法案由 | 【青岛】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垂钓等活动,或者擅自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5012020014-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5110*******2290 |
| 处罚法律依据 |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8 |
| 作出处罚机关 | 青岛海事局 |
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显示,涉事主体余崇陆的违法活动发生在青岛海事局管辖的重点海上管控区域内,这类区域是保障船舶通航、港口作业安全的核心空间,擅自开展捕捞等活动极易引发船舶碰撞、航道阻塞等安全隐患。青岛海事局依据《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海事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结合违法情节作出海事罚字[2026]05012020014-1-1号处罚决定,对信用代码为5110*******2290的行政相对人处以1050元的罚款,处罚决定于2026年9月8日正式生效,本次处罚严格遵循了海事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与裁量标准,既是对本次违规行为的惩戒,也向海上活动参与者明确了通航管控区域的行为边界,助力维护青岛辖区海上交通安全秩序。
事件点评
本次青岛海事局对余崇陆的千元处罚,是对涉海违规活动的常规监管落地,警示相关主体需严格遵守《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法规,严禁在港区、航道等敏感海域擅自开展养殖、垂钓等影响通航安全的活动,维护辖区海上通行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