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石市监处罚〔2026〕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负责维保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石市监处罚〔2026〕90号 |
| 当事人名称 | 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1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处以罚款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先后于2025年11月、2026年3月与石城侯两财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两份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免费为石城县兴隆幸福里小区合计40台电梯提供为期一年的维护保养服务。其中,该小区7台在用电梯的最后一次维护保养记录均停留在2026年5月,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无法提供2026年6月这7台电梯的维护保养作业记录,包括无纸化电子维保记录与纸质维保记录,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调查过程
2026年6月16日,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兴隆幸福里小区在用特种设备开展安全检查时,发现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的上述违规行为,经初步审查后对该案件予以立案。调查完成后,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8月24日向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石市监罚告〔2026〕94号),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当事人已构成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处罚决定书要求,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管部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天眼查数据显示,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5月31日,法定代表人丁常湖,所属行业为建筑安装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企业规模为小型,参保人数27人,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征大道1号赣州中航城国际公寓13G-26。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康继明 | 51% | 153万元人民币 | 2036年5月19日 |
| 赣州市章贡区众享工程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 49% | 147万元人民币 | 2036年5月19日 |
公司视角点评
本次处罚暴露出江西盛诚电梯有限公司内部维保流程管控缺位,未按特种设备安全规范完成7台电梯月度维保、留存作业记录,触碰电梯安全红线。此次1.5万元罚款虽金额不高,但作为小型电梯维保企业,既影响自身合规信用,也可能动摇合作方信任,后续需补全维保全流程管理漏洞,筑牢安全责任防线。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由AI大模型基于公开信息生成,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文中所有信息、数据及图表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投资建议或决策依据,相关信息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