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8日,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披露文号为眉市监处罚〔2026〕7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该公司因3台用于供水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就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 项目 | 详情 |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眉市监处罚〔2026〕7号 |
| 当事人名称 | 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 |
| 处罚机关 |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处罚日期 | 2026年09月02日 |
| 处罚种类 | 罚款、其他行政处罚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并处140元整人民币的行政罚款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
违法事实与调查过程
主要违法事实
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持有合法营业执照的自来水供应企业,2023年4月起为甘眉工业园区内企业提供供水服务,并先后安装了3台电磁流量计用于贸易结算,计量数据直接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根据我国计量管理相关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畴,必须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但该公司3台流量计在安装投用阶段均未完成强制检定流程。其中,2023年4月为四川兴德利新能源有限公司安装的流量计无CPA标识,直到2025年9月才送成都市计量检定测试院检定;为四川锦源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天华时代锂能有限公司安装的两台流量计,则迟至2026年5月才委托机构完成校准,安装投用初期均未按要求完成强制检定。
调查过程
2026年4月24日,眉山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涉事计量器具时发现异常:在进水阀门完全关闭静止20分钟后,案涉流量计仍显示水管内水流量为26.3立方米每小时,计量数据存在异常。同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对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开展正式现场检查,要求该公司提供涉事计量器具安装时的强制检定报告,该公司无法提供相关文件。
调查显示,截至检查当日,案涉3台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在安装投用前均未取得有资质计量检定机构的强制检定合格证明,仅在后续补做了检定或校准。截至2026年7月27日,因举报人未配合协助提供相关材料,执法部门终止了关于涉事计量器具是否被人为破坏的相关调查,但未按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违法事实已经查清。2026年8月25日,眉山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决定与法律依据
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未按规定申请检定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2022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140元人民币行政罚款。
按照处罚决定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监管部门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天眼查数据显示,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艾民,所属行业为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5人,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实缴资本1000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眉山市东坡区修文镇(眉山铝硅产业园区)。股东信息如下: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认缴出资额(万元) | 认缴出资日期 |
|---|---|---|---|
| 四川派普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 100% | 1000万元人民币 | 2008年4月16日 |
点评分析
本次事件暴露出眉山市派普水业有限公司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合规管理存在明显疏漏,未按规定完成检定就将贸易结算用流量计投入使用,违反了计量管理相关法规。虽本次罚款金额较低,但该问题直接关乎供水贸易结算的公平性,也对企业自身的合规信誉造成负面影响,后续需完善计量器具投用前的核验流程,杜绝同类违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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