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经济参考报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工作,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围绕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等重点内容作出修改,进一步健全保险业监管制度体系。
据悉,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在规范保险业务活动、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
本次发布的《修订草案》共8章214条,修改内容主要包括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等。
《修订草案》提出,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核,严把准入关口。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加大对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管控力度。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主任徐昕认为,该项修改的突破在于将监管对象从“机构”进一步延伸至“人”。“近年来,出险机构的共性病灶大多指向公司治理失效,风险暴露在机构,根源则在股东。现行保险法主要针对机构进行监管,难以穿透层层股权结构识别实际控制人,责任追究往往‘打不到人’。”
徐昕表示,《修订草案》在准入端强化股东及实控人资质审核、大幅提高注册资本门槛;过程端明确出资、关联交易报告和信息披露三项义务;行为端禁止股权代持、不当干预经营;追责端增设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由此,穿透式监管从实践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监管真正延伸至控制链条最上端,守正经营者将获得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完善审慎监管制度方面,《修订草案》强调,要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等审慎监管要求,推动保险机构强化审慎经营、合规经营。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法律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管理体系,确保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完善资金运用监管,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细化资金运用基本规则,引导和促进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规范化运作。
在东北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王选鹤看来,完善审慎监管制度的核心是把风险防范要求落实到保险机构的日常经营和持续监管之中。“保险公司负债期限长、风险传导链条较复杂,加强资本管理、完善偿付能力、健全资产负债管理等监管措施,有助于提升机构风险识别和早期预警能力,减少激进扩张。”
徐昕进一步指出,其中资产负债管理入法尤为关键。“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上合理匹配,抓住了保险风险的精算本质,并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形成上下位法衔接,资产负债管理由监管指标上升为法定义务。”
日前,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业经营数据显示,今年前7个月,保险业原保费收入约合4.29万亿元。截至7月末,保险业总资产44.06万亿元,净资产4.10万亿元。业内专家认为,未来《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地,将推动保险业监管制度更加健全,进一步强化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约束。保险机构也需持续提升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管理能力,夯实稳健经营基础,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记者 倪润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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