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施行了三十年的法律,即将换上新版本。
2026年9月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就《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10月3日。草案共8章、214条,无论从篇幅还是内容看,这都是一次系统性重构,而非局部修补。
现行《保险法》1995年出台,此后在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四次修改,但都属于条款层面的调整。这一次不同:市场环境变了,风险形态变了,监管思路也变了,法律框架需要整体跟上。
整体上,相比较现行《保险法》新增了41条,实质修改94条,删除8条,净增29条。
那么,《保险法》到底改了啥?我们一起来看看。
一
保险公司准入
——改了“谁能干保险”
1.注册资本
现行条文:设立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
草案修改:提高至10亿元。
2.新增“股东与实际控制人”专门条款
现行法律仅在个别条款提及主要股东,没有“实际控制人”的系统规定。
草案新增: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质审查(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诚信记录)、股权代持禁止、关联交易报告披露义务,以及监管机构的穿透审查权。
3.公司治理与保障基金
现行条文:公司治理仅有原则性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在第一百条有作规定。
草案修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关联交易管理被系统化为法定义务;保障基金制度细化,并新增限额救助原则——公司被撤销或破产时,保单持有人获得的救助有上限,超出部分从清算财产中受偿。
二
保险合同
——改了“你手里的保单”
4.诉讼时效
现行条文:人寿保险以外的保险索赔诉讼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为5年。
草案修改:人寿保险、年金保险以外的保险诉讼时效延长为3年,与《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拉齐。
5.禁止给予合同外利益
现行条文: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草案修改:表述调整为禁止给予“不正当利益”,增加“不正当”限定。
6.格式条款说明义务
现行条文:对免责条款作提示和明确说明,未履行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草案修改:范围扩至“免除或减轻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说明改为“应投保人要求”作出;后果改为“致使投保人没有注意或理解的,投保人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7.新增“犹豫期”条款
现行法律:没有犹豫期的规定,实践中依据监管规章和合同约定。
草案修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合同应当设置犹豫期,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及时退还保险费。
三
经营规则
——改了“钱怎么管、怎么用”
8.资金运用范围
现行条文:保险资金运用形式为银行存款、买卖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
草案修改:新增投资股权、资产管理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黄金等大宗商品,以及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
9.新增“资产负债管理”条款
现行法律:无此规定。
草案修改:要求资产与负债在期限结构、成本收益、现金流等方面合理匹配。
10.偿付能力
现行条文:原则性要求偿付能力充足。
草案修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的具体制度,不达标时的监管措施序列更为明确。
四
监督管理
——改了“出事怎么办”
11.接管
现行条文:规定偿付能力不足等几种接管情形。
草案修改:建立早期纠正机制——风险苗头阶段即可责令补充资本、限制业务、限制分红;整改期间监管机构可选派工作组,对资金划拨、资产处置、合同订立等经营活动进行管控;接管组的组成、职责、权限细化;完善风险处置与破产程序的衔接。
五
法律责任
——改了“罚多少钱、罚谁”
12.擅自设立与非法经营
现行条文:擅自设立保险公司或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不足20万元的,处20万至100万罚款。
草案修改:罚款提高至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处100万至1000万元罚款。
13.责任人员
现行条文:处罚对象主要是机构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草案修改: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或参与违法的,直接追责;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可被取消任职资格、行业禁入。罚单更厚、链条更长,是本类修改的两个关键词。
六
结语
如果只记一句话:这次修订里,从严的集中在“钱”(资本、资产负债、资金运用)和“人”(股东、实控人、高管),放宽的集中在“合同权利”(时效延长、合同外利益留口)和“投资工具”,新增的集中在“退出”(处置流程、限额救助)和“消费者”(犹豫期、个人信息)。
从严与放宽并行不悖,方向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对过去保险业数十年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风险处置经验的深刻总结与固化。
草案目前尚在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条文以正式颁布的文本为准。但它所勾勒的图景已经清晰:一个资本更实、治理更严、风险出清更市场化、消费者保护更坚固的保险市场新秩序正在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