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售电主体管理 促进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市场营销部副主任 石峰
近日,国家能源局面向全社会就《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自2015年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启动售电侧改革以来,我国零售市场建设稳步推进,2021年《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以下简称《老办法》)印发之后,零售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截至2025年底,全国注册售电公司达5288家,代理70余万家电力用户参与市场交易,零售交易电量占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达到六成。售电公司作为连接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的核心载体,在引导用户资源响应、提升负荷侧用电灵活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电力市场化改革向纵深推进,电力现货市场全面铺开,售电公司主体数量快速增加,零售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方面,零售市场“空壳”运营、滥用市场力、恶性竞争导致“批零倒挂”等乱象频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现货市场下电价波动加剧,对售电公司的履约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对信息披露和监督管理也提出更大挑战。
目前,《老办法》有效期即将届满,《新办法》此时征求意见,正是立足新发展阶段做好衔接,针对当前零售市场面临的突出问题,坚持开放与规范并行、公平与竞争并重,在准入退出、交易规范、风险防控及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性升级,为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
一、优化准入退出机制,增强市场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新办法》明确售电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即可,取消根据资产规模分档售电设置等刚性约束,加快注册办理流程,明确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材料的审查时限,缩短公示时间,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引入更多市场主体,有效畅通市场新陈代谢,增强市场活力。同时,针对零售市场“空壳”运营、僵尸企业滞留等问题,《新办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售电公司应持续满足注册条件,及时更新注册信息材料;在《老办法》基础上进一步整合完善,明确暂停交易及自动减少业务地情形,对未持续满足注册条件、未按期完成信息披露或连续12个月未进行实际结算等多种情形,暂停其交易资格并限期整改或自动减少业务地。
二、规范运营管理,打破局部垄断,构建公平竞争生态。
一是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强化“在阳光下”运营。《新办法》详细规定了电力交易机构应向有关市场成员按月披露的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签约、结算量价信息,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有利于全社会共同监督,监管机构及时纠偏。二是针对部分发售一体企业滥用市场力问题,《新办法》对关联交易和市场份额设定严格限制,即明确同一实控人市场份额不超一定比例、同集团发电企业关联交易电量不超一定比例,且严禁同一企业法人注册的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建立合同关系。有效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打破局部垄断,确保各类所有制售电公司公平参与竞争。
三、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信用管理,守住零售市场安全底线。
面对现货市场全面铺开带来的电价波动加剧,以及部分售电公司恶性低价竞争导致“批零倒挂”风险频发等问题,《新办法》坚持底线思维,构建严密履约风险防控机制。一是顺应现货市场全覆盖趋势,将《老办法》中仅针对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期间的售电公司履约风险动态监测机制,常态化推广至全时段全地区并进一步完善,明确建立“逐日盯市”与履约额度跟踪预警机制,按日动态监测售电公司风险敞口和履约保障剩余额度,并根据履约保障剩余额度动态调整其下一交易日限额,切实将风险关口前移。二是优化售电公司履约保障额度机制,额度基于预计年售电量计算而非《老办法》中的历史交易电量,且可动态调整,标准亦更为灵活且明确下限不少于200万元,对未来风险防控的针对性更强,同时,明确履约保函、现金保证金额度应超过履约保函额度,切实降低电费回收风险。三是强化信用管理与履约保障联动,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结果与履约保障额度、交易电量规模、注册条件核验频次等直接挂钩,信用评价等级较低的售电公司不得使用履约保险,建立分级分类风险防控体系。
四、规范市场秩序,强化监督管理,构建全方位监管服务体系。
面对零售市场已具一定规模,需向更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新办法》将《老办法》中的监管条款扩至“监督管理”章节,以高质量监管保障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一是着力推动建立售电公司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对售电公司参与批发市场行为、关联交易、交易超额、信用评价、履约保障、保底售电、不正当价格行为等情况进行管理或监管与处置。二是加强能源行业数据安全管理,明确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售电公司各自责任义务。三是明确售电公司合规红线,对售电公司扰乱电力市场秩序、危害电力市场及相关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新办法》印发执行是零售市场迈向高质量发展新阶段的重要制度基础,有利于清理“空壳”“僵尸”企业,进一步打破行业壁垒,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打破局部垄断,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零售市场环境;有利于强化信用管理,引导行业规范自律,加强风险防控;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打击不正当市场行为,以零售市场高质量发展为构建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提供坚实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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