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贝壳财经
私募基金募集将迎来新规范。
9月4日,中国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的监管,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
《募集办法》主要从五方面作出明确,包括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以及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等。
整体来看,《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私募监管持续从严,五大方面规范募集行为
私募基金募集制度的规范可追溯至2012年,彼时,《基金法》确立了私募证券基金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的原则性要求。2014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以及适当性管理、风险揭示等基本要求。
2023年《私募条例》对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募集行为进行了规范,相关规则在规范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压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销售机构的主体责任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看,相关规定较为原则,缺乏细化监管安排,在行政规则层面缺少专门规则衔接,针对募集行为这一关键环节规范不足。
而合格投资者制度是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监管理念的基础,资金募集阶段是有效把好合格投资者入口关的核心环节。同时,资金募集是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活动的关键阶段,对私募投资基金能否持续规范运作、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否有效保障起着重要作用。
本次《募集办法》应运而生,通过进一步细化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等相关主体责任,明确募集行为监管要求,对私募投资基金募集业务活动全面规范,推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整体来看,《募集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五大方面:首条,明确“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基本原则,明确募集方式,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其次,完善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强化穿透监管要求。再次、明确资金募集过程、募集文件和监管要求,压实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私募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适当性管理义务与风险揭示义务。
此外,《募集办法》还完善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明确对募集结算专用账户、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等的要求,加强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控制度建设要求,并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合格投资者标准:门槛更明确、要求更细化
在完善合格投资者认定标准方面,首先,明确合格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在尊重行业实践的基础上,结合监管导向对部分标准进行优化。同时,将满足一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投资者、特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等作为合格投资者,并在穿透核查、投资要求、管理安排等方面给予适当差异化安排。
具体来看,个人合格投资者需要满足多个条件,包括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担任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等。
其次,强化穿透监管要求,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合格投资者标准和人数要求。单只私募基金任一时点的投资者人数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三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为防控风险,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私募基金主要基金财产投向不动产项目公司股权、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投资标的,其自然人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包括具有四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600万元等。
《募集办法》还明确,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100万元。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采取在基金备案后短期内为投资者办理赎回或者部分赎回等方式,规避投资者实缴金额要求。
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收益权进行拆分、转让,或者采取为单一投资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
据了解,《募集办法》是加强私募投资基金全流程监管的重要规则,其制定推进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行政规则体系加快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制度基础进一步夯实。
中国证监会指出,将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按程序发布实施。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胡萌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