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骆鹏泰、骆燕芳因涉及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相关违法情形,被梧州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事项明确了涉事主体的违法事实边界与最终处置结果,相关信息均来自海事管理部门的官方公开公示渠道,确保内容真实可查。
该处置结果意味着涉事主体本次的相关违法行为符合法定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不会产生额外的行政处罚惩戒负担。
| 项目 | 详情 |
|---|---|
| 企业名称 | 骆鹏泰、骆燕芳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508*******7730 |
| 违法案由 |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92020102-1-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3 |
| 作出处罚机关 | 梧州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骆鹏泰、骆燕芳,涉及的违法案由为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92020102-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涉事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508*******7730,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作出的日期为2026年9月3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是梧州海事局。
点评分析
本次梧州海事局公示的该起涉船舶进出港信息报告违法案件,最终依据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既体现海事执法的合规性与柔性化导向,也为相关内河航运经营主体明确了轻微涉航违规的容错边界,有助于引导从业者规范履行进出港信息报告义务,降低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