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不慎从梯子上滑倒摔伤,造成九级伤残,雇主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对赔偿问题争执不休,近日,鼓楼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纠纷案。
日前,工人何某在地库内拆除电动车充电桩时,不慎从梯子上滑倒摔伤。经鉴定,何某右腿摔伤,构成九级伤残。事后,何某向雇主甲公司与保险公司请求赔付。据了解,甲公司此前为何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甲公司与何某签订的是“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的《充电站安装服务外包协议》,即外包合同。
保险公司据此认为,雇主责任险的理赔前提是受害人与投保人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而何某与甲公司之间应为承揽关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互踢皮球,何某无奈之下,将甲公司与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鼓楼法院法官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何某之间确实形成承揽关系,何某在作业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未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其受伤具有主要过错。根据《民法典》,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定作人若在定作、选任等环节上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甲公司并未对何某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也存在相应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甲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
此外,保险公司已根据甲公司的投保签发了保险单,并将何某列入被保险人名册,明确了保险责任,故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保险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对由甲公司承担的20%赔偿责任进行赔付,不足部分由甲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甲公司向何某赔偿经济损失4万余元。
鼓楼法院提醒,即便把承揽人员加入保险名单,也不等于企业完全免除自身风险,企业依旧要做好安全培训等义务;此外,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将特定人员列入被保险人名册,即视为同意将该人员纳入保障范围,在被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不得在出险后仅以双方不存在劳务关系拒赔,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记者 阮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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