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打击无照经营河砂的通告
创始人
2026-09-02 22:05:08

  为规范河砂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无照经营河砂等违法行为,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砂石市场公平竞争,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打击无照经营河砂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辖区内从事河砂销售、转运、仓储、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涉及采砂许可、矿产资源、河道管理、环保等行政许可事项的,须同时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擅自从事河砂经营活动的,属于无证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下列违法经营行为:

1.未办理营业执照擅自开展河砂收购、销售、仓储、代销等经营活动;

2.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用于河砂经营;

3.为无照经营河砂行为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仓储、保管等便利条件;

4.销售来源不明、非法开采的河砂;

5.其他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河砂经营行为。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存在上述无证无照经营河砂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逾期未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我局将联合公安、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依法开展查处工作。

      四、对无照经营河砂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查处并移送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仓储、运输等便利条件的,一并依法查处。

      五、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无照经营河砂、非法销售河砂等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热线进行举报。我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按规定予以处理。

      六、河砂经营主体应当自觉履行主体责任,规范经营台账,留存砂石来源凭证、购销合同、票据等资料,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0日

来源:琼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李昊奇

审核:郑伟、孙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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