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桩杀夫案如何演变为关于女性命运的社会大讨论?酱园弄凶案詹周氏后来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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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17:17:50

(来源:上观新闻)

命案如何发生?举刀杀夫的詹周氏后来命运如何?一桩杀夫案如何演变为关于女性命运的社会大讨论?

《酱园弄凶案:变动时代的女性、司法与社会》是一部聚焦1945年上海酱园弄杀夫案的法律社会史著作。作者基于上海市档案馆未刊档案,详细还原了詹周氏从受虐妻子到杀夫者、再到被舆论拯救的全过程。本书从司法档案中打捞案件细节,深入剖析了政权更迭如何影响司法审判与当事人的辩护策略,为读者呈现一个真实、复杂的历史现场。同时,书中细致梳理了这场舆论战中的各方声音,尤其是苏青、关露等女作家将此案推向关于“夫为妻纲”的集体声讨。透过这一奇案,本书生动呈现了变动时代下女性、司法与社会之间的复杂纠缠。

《酱园弄凶案:变动时代的女性、司法与社会》,彭 晗 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内文选读:

罪与罚之外——詹周氏案中的法律文本与社会现实

詹周氏1936年与詹云影结婚,1945年3月手刃丈夫锒铛入狱,九年的婚姻最终以一场血腥的悲剧收场。这起突发的命案自见诸报端便迅速发展成极为惹眼的社会事件,尤其在各路小报深挖内幕的大肆报道下,一起杀夫命案竟很快轰动整个上海,甚至无端产生“游街谣言”的荒诞之谈。随着案件的披露和舆论的发酵,苏青等知识女性开始为詹周氏辩护,试图在喧嚣的舆论场上为詹周氏争取同情。法庭上,辩护律师同样在为其做减刑辩护,并根据政治环境的变迁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战时姚明点律师侧重强调詹周氏的个人苦难,战后施拜休、陈震两位律师则利用惩治汉奸的政治背景主张詹周氏“义愤杀人”。只不过舆论场的声浪和律师的努力未能从根本上撼动司法审判的轨迹。该案历经汪伪政权和战后国民党政权的审断,均判詹周氏杀人处死刑。随着《中华民国宪法》的颁布,国民党政府借此彰显国家“宽仁”施行大赦,颁布《罪犯赦免减刑令》,詹周氏由死刑改判十五年有期徒刑,之后便改押在上海提篮桥监狱。

故事到这儿,关于詹周氏杀夫案便讲完了。但詹周氏的个人故事没有结束。1949年5月27日上海全部解放,次日上海军管会法院接管处第三组(即监狱接管组)正式接管提篮桥监狱。解放之后詹周氏的命运又将如何呢?

20世纪90年代,詹周氏的故事又被提起。1990年《上海滩》上刊发了一篇文章,其中提到詹周氏在提篮桥监狱被执行绞刑,一命归西了。随后,《上海滩》的编辑徐平收到一封读者来信,信中告知了詹周氏后来的下落:

《上海滩》编辑同志:

我对《上海滩》每期必看,尤其是对于我较有记忆的事,更是到了即读。在90年第3期中关于《抗战时期轰动上海的两大血案》一文中“酱园弄詹周氏杀夫碎尸”一案的詹周氏,当时并未被处死,此人现在仍然健在,名叫周惠珍。原因是当年上海有很多律师自动义务为她辩(辩)护,又有天主堂嬷嬷作证,言及周已怀孕(其实没有),子女无罪,应在生下以后执行。她的死刑还没有执行,日寇就投降了。国民党政府还都南京以后实行大赦,改为有期徒刑;1946年蒋介石六十岁生日又实行大赦,1947年蒋介石当选上“总统”又实行大赦。这样一来,詹周氏的刑期就改得只剩下几年了。不久上海解放,送到苏北大丰上海农场劳动改造,按照旧判刑期期满留场就业,并且重新结婚,现在她早已退休。已年过古稀,在大丰县川东农场安度晚年。

当得知詹周氏仍然健在之后,徐平专程前往大丰农场,见到了故事中的主人公,揭开了她后半生的谜底。据徐平记录:在死刑判决之后,的确有一位中国嬷嬷为詹周氏作了伪证,以已有身孕的名义拖了几个月。抗战胜利后,因大赦的机会又改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待到上海解放后,她被准予取保出狱,但因举目无亲,王燮阳也拒绝为其作保,她便接受安排来到大丰农场进行改造。1959年经人介绍与一位严姓炊事员结婚,她也保留周姓,换了新的名字。之后她被调到托儿所工作,一直到1983年才退休。

从最终结果来看,她的命运走向是幸运的。但必须承认,詹周氏的个人意志在整个历史进程中所发挥的效用微乎其微,她的个体命运始终被国家的政治叙事所裹挟。无论是个人苦难的控诉,还是知识女性的挺身而出,抑或是律师的辩护策略,都未能从法律层面彻底改变詹周氏的判决结果。然而随着政权更迭,詹周氏却获得赦免,由死刑改判有期徒刑。之后根据中共政权对犯人劳动改造的要求,从监狱转移到农场,她也从“杀人犯”到“劳动者”获得了身份和生命上的重生。需要注意的是,她的生与死并非完全取决于罪责本身,而是时代洪流裹挟下的偶然产物。一个小人物的命运就这样与背后激荡的家国命运紧密相连。

李昂的小说《杀夫》以戏仿的几则新闻为开端,杀夫者陈林市控诉丈夫的暴行,却被批驳是“于情于理皆不合”。因为“自古以来,有道无奸不成杀,陈林市之杀夫,必有奸夫在后指使”。这一虚构的新闻与现实中詹周氏案的境遇出奇一致。回顾整个审理过程,司法对涉案女性的道德审判贯穿始终,这在此案“奸情”因素的怀疑与认定中可见一斑。自案件发生之初,詹周氏便以“泼妇”“酷辣”的形象出现在公众想象中,在探究杀夫缘由时更是先入为主地认为,此案是司空见惯的因奸情杀夫。自伪新成分局介入开始,警员带着这种预设试图揪出詹周氏背后的帮凶。经调查证实此案虽有奸情,却无帮凶,是一例非典型性杀夫事件,即不为奸夫杀本夫。伪上海地方法院的判决结果也证实了这一点,杀夫乃是“出于泄愤”。然而,战后上海高等法院却将猜测坐实,判定詹周氏“恋奸情热”预谋杀夫,在判决书中使用“性情淫荡”“品性之恶”等措辞,对她进行激烈的道德否定。这正是根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道德价值观对司法施加的隐形影响,当女性偏离传统认知和社会期待,法官在量刑时便难以自持地站到了道德审判者的立场。

“女性由于其身体的社会意义而与男性不公正地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性别上的不平等本质上是地位的不平等,比如清代法律中关于夫妻间的暴力行为,其处罚标准相差悬殊,若是丈夫殴打妻子,“非折伤勿论”,但反过来妻子只要有殴打丈夫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伤情都会被处以刑罚。性犯罪方面的法律更是鲜明表现出对男性的宽容,对女性的苛求。近代法律在形式上赋予女性诸多权利,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女性尚处于旧有权利丧失而新权利未能实现之窘境”。法律明文规定了男女都有离婚的权利,就詹周氏这样的底层女性而言,她们仍然无法自如地利用法律,而且在诉讼过程中依然会受到社会惯习和传统社会观念的制约,从而无法从容地表达和坚持自己的诉求。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审判者曾多次向詹周氏抛出“为什么不离婚”的问题,却忽视了底层女性在经济和认知上的现实困境。这意味着法律文本的进步并不代表女性在司法实践中实现实质性的平等。即使近代法律已确立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法律层面对男女平等原则的确立与社会层面男女平等的真正实现有着相当的距离”。

“每一个女性犯罪的案件,都诉说着一个悲惨的故事,其女性主角往往既是犯罪者,又是受害者。”当然苦难本身不能成为犯罪的正当理由,但我们面对那些涉案女性时,除了关注她们所犯何罪,更应该关注她们因何犯罪。当类似詹周氏案的女性犯罪案件出现时,我们不能也不应该最先将目光聚焦于案件是否存在道德失范的问题,而是要穿过猎奇与偏见的迷雾,去发现案件背后作为主体的“人”。

原标题:《一桩杀夫案如何演变为关于女性命运的社会大讨论?酱园弄凶案詹周氏后来如何》

栏目主编:朱自奋 文字编辑:蒋楚婷

来源:作者:彭 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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