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福建省山塘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加强领导、落实属地责任,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山塘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将山塘安全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范畴。
若干规定明确界定山塘定义及标准,即指毗邻坡地修建的、坝高5米以上并具有泄洪建筑物和输水建筑物、总容积0.5万立方米以上且不足10万立方米的蓄水设施。山塘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谁所有、谁管理、谁负责”原则和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制度。
若干规定对山塘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设管理”“运行管护”“安全评估”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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