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8-29 04:30:05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26-069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控股子公司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塑管”)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以下简称: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申请借款事项提供了保证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6年5月15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提供担保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根据2026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亿元整或等值外币(含目前生效的授信额度、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同意公司在2026年度为11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2家参股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2亿元的担保额度;为参股公司按持股比例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千万元的担保额度。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2026年4月1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18)、《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担保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2)、2026年5月16日披露的《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6-037)。

公司2026年召开的第九十六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向宁夏银行阅海支行申请办理流动资金贷款2000万元。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次担保在股东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① 成立日期:2000年04月29日

② 住所: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156号

③ 法定代表人:鱼江涛

④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⑤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⑦ 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⑧ 股东(持股比例):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1.05%),宁夏明辉工程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8.95%)。

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⑩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保证人: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阅海支行

(二)保证范围与债权限额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依据其与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

2、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迟延履行金,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债权人因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起三年。如债权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解除主合同之日起三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并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其他具体内容以相关文件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财务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为其提供担保风险可控,其向银行申请借款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子公司其他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该子公司经营具有稳定性,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综上,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40,231.96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5,895.18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6.24%;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1,128.70万元,占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4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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