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明确配偶在借款、抵押相关文件中签字认可债务、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担保的行为,可推定具备共同借款合意,依法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019年6月,阿强(化名)向银行申请贷款,妻子小丽(化名)在借款申请表配偶声明栏填写信息并签字。次年7月,阿强与银行签订授信、抵押合同,以自有房产办理贷款抵押,小丽再次在抵押合同配偶栏签字,确认知晓合同约定、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担保责任。后续银行依约放款,2022年双方补充签订授信使用合同细化借款细则。贷款到期后,阿强未按期履约还款,银行催收无果,将夫妻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本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涉借贷、抵押合同合法有效,阿强逾期还款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小丽作为配偶,先后在借款申请表、抵押合同中签字,明确知晓借款事宜且自愿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债务担保,该行为属于对案涉借款的事后追认,足以推定其具备共同借款合意。因此,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丽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例点睛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了较为典型的3种夫妻共同债务情形,即基于夫妻合意所负债务、债务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债权人能够证明系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所负债务,即“共债共签”或是事后追认,均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除了夫妻一方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明确表示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外,若夫妻一方没有作为共同借款人签字,但能推定有共同偿还借款的合意,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记者 林春长 通讯员 吴丹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