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的骆先生向潮新闻反映,山阳县法院在一份涉及他的裁定书中,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条文。在山阳县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法院仍拒绝改正。
潮新闻记者致电山阳县法院负责该起案件的审判长,对方表示,案子记不清,无法说清。
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认为该案存在较为突出的程序问题,“引用失效法律条文,影响了当事人的程序权利,法院基于此作出的裁定是无效的。”
2021年2月,骆先生经第三方公司承接了山阳县一处金矿的探矿业务。当年3月,工人宁某某在作业中受伤。事发后,宁某某向相关单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赔偿。
“2022年,山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申请人为宁某某,明确的被申请人仅为涉及探矿业务的两家公司。其中一家公司认为调解违反双方自愿原则,且程序违法,故向山阳县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不予执行。”骆先生称,山阳县法院受理并进行审查,2022年8月作出(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不予执行。
由于赔偿款项迟迟没有到位,宁某某将多家涉事公司以及骆先生一并起诉至山阳县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骆先生承担40%赔偿责任。骆先生对该判决并不认可,他认为,在山阳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伊始,他本人不在被申请人范围内,现在被要求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合理。
骆先生为此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律师在调阅卷宗过程中发现,山阳县法院作出的(2022)陕1024执异16号《执行裁定书》中,所引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文件已于2020年12月废止。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引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执行裁定书》内容。图源:受访者供图随即,骆先生向山阳县检察院提出司法监督,“2025年5月,山阳县检察院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但山阳县法院始终未对该份裁定书进行修改。”
在骆先生看来,山阳县法院引用已废止的法律文件,对他后续被追诉并承担事件责任有直接影响。希望县法院能够依法纠错、撤销这份裁定书。
为此,潮新闻记者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韩旭。
韩旭表示,程序与实体需要并重,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他建议,由于案件已经作出二审判决,骆先生可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推动案件依法纠错、撤销存在错误的裁判。
原标题《陕西一县级法院被质疑裁定书中引用废止法律,专家称裁定无效》
来源:商泽阳、王凯悦/潮新闻